本基金會依照民法、財團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 」。
本會以獎勵優秀從業人員,激勵社會人士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七○萬元整,由社會人士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四號。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。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,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。
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,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,均為無給職。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任期三年。連選得連任。
監察人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,得由董事會另行選聘遞補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所餘之任期為限。
監察人職權如下:
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敦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前一年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,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(捐助人特別指定為基金除外)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方政府。
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本章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