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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基金會

本會緣起
由唐榮公司員工於86年間依法募集基金,設立登記於新竹縣政府,以獎勵優秀從業人員, 激勵社會表現優異人士為宗旨,93年8月31日會址遷移至高雄市登記。
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
(86年9月13日訂定、93年2月18日修訂、93年8月31日修訂、94年3月1日修訂、94年8月16日修訂、103年12月15日修訂、107年12月6日修正第1條、第5條、第8條之1、第8條之2、第9條、第10條及第16條)、108年9月26日修訂
第 一 條
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、財團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 」。


第 二 條

本會以獎勵優秀從業人員,激勵社會人士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
  • 研究獎勵金。
  • 研究貸金。
  • 出版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刊物書籍。
  • 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事業及活動。
  • 表揚對鋼鐵、機械業有特殊貢獻之人士。
  • 獎助學生之獎學金。

第 三 條
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七○萬元整,由社會人士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

第 四 條

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四號。


第 五 條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
  •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•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•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•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•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• 董事、董事長、監察人之改選(聘)或解聘。
  •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六 條

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。

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
第 七 條
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

第 八 條

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,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。

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
第 八 條之一

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,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,均為無給職。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任期三年。連選得連任。

監察人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,得由董事會另行選聘遞補之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所餘之任期為限。


第 八 條之二

監察人職權如下:

  •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。
  • 稽核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。
  •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。
第 九 條

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  •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
  •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  • 解散之擬議。
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敦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
第 十 條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前一年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,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,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
第 十一 條
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十二 條
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(捐助人特別指定為基金除外)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

第 十三 條
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
第 十四 條
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方政府。


第 十五 條

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
第 十六 條

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

本章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